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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无偿划转资料披露: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都适用了重组政策
     发布时间:2020/10/30    来源:   阅读次数:1513
     

    2020年8月27日,某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律师认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在注销前将土地和厂房无偿划转给发行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契税均可以适用重组的各项税收政策。

    一、交易背景

    2015年5月,发行人通过收购方式取得A公司100%股权。A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仅通过向发行人出租土地和厂房取得租金收入。2017年7月,A公司刊登注销公告。2017年8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至发行人。2017年12月,A公司完成注销。

    “无偿划转”至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系A公司2006年12月31日受让宗地面积20,65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2,891,840元。

    “无偿划转”至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均为A公司的自建房屋,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

    2017年11月1日,发行人获得某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A公司在发布注销公告后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合规性

    A公司在发布注销公告后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系经咨询当地工商及税务部门的指导后实施。根据当地工商部门口头建议,拟注销企业应将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关系清理等事宜实施完毕后方能启动注销程序。与此同时,为适用《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税收优惠政策,A公司遵从税务部门建议而履行关于“无偿划转”的股东审议程序及签署《资产划转协议》。

    A公司上述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系A公司清算组于清算期间根据股东决定将其财产向股东无偿转让的行为,不属于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亦不属于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1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A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权益的情形,未侵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税务处理

    (一)A公司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可能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

    1、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自2015年5月27日起施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本次资产划转后,不改变被划资产原有的经营活动,A公司及发行人在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的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并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本次无偿划转,A公司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次A公司将相关土地及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发行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增值税,A公司无须缴纳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鉴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系按照土地账面价值确定,无增值额,且A公司没有取得收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自2006年11月27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不动产买卖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测算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

    就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A公司需缴纳印花税。根据A公司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A公司已缴纳完毕该等印花税,共计5,183.4元。

    (二)发行人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可能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

    1、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资产划转”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因A公司与发行人关于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发生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因此其性质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可以按照上述法规可以免征契税。

    2017年10月25日,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契税减免核实通知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核准对发行人受让A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2、印花税

    就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发行人已缴纳完毕该等印花税,共计5,183.4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A公司已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依法缴纳相应税款,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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